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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顺翔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翔,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翔。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顺翔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90万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9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顺翔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