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潘关水与李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关水,李妙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1号原告潘关水。委托代理人马寅。被告李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关水诉被告李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关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妙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关水撤回对李妙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潘关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来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