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2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47-1号申请执行人慕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高某,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石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