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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47-1号申请执行人慕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高某,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石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