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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5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祥国与吴洪琪、周长明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国,吴洪琪,周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05-8号申请执行人���祥国,居民。被执行人吴洪琪,居民。被执行人周长明,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祥国与被执行人吴洪琪、周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长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长明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