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史清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清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69号罪犯史清良,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0)德城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以被告人史清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德中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史清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清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清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清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