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祥刚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4号罪犯周祥刚,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103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祥刚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周祥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祥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祥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