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逄宗仁与隽永礼、陈刚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宗仁,隽永礼,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逄宗仁。被申请人:隽永礼,成年。被申请人:陈刚,成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隽永礼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20000元)予以扣押、将被申请人陈刚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2、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席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