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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晓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虎,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刘晓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赔偿刘晓虎5557.90元;二、由王卫军赔偿刘晓虎35元;三、由刘晓虎退还王卫军垫付款577.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557.90元,申请执行人刘晓虎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刘晓虎退还王卫军垫付款577.60元,申请执行人刘晓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