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黄铁军、崔作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35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负责人:魏向军,主任。被执行申请人:黄铁军被执行申请人:崔作权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黄铁军、崔作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