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郭恢善拐卖妇女、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恢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9号罪犯郭恢善,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恢善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1日以(1998)闽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8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以(2001)闽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以(2006)南刑执字第1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恢善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2月因违规吸烟引燃棉絮,毁坏公私财物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系老年犯,未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未参加生产劳动。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7.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2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4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恢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