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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松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松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79号罪犯林松富,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松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违法行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松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2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松富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避让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罪犯考核自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松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