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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商终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新宇婷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克军。委托代理人:钟铮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新宇婷制衣厂。代表人:王荣华。上诉人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新宇婷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上诉人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