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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浦县西场镇。法定代表人:韦忠新。被执行人: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浦县西场镇。法定代表人:陈国俊,该政府镇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浦县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年5月6日作出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合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