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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2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与兰州嘉力泰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兰州嘉力泰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553号原告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被告兰州嘉力泰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七里河区马滩中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与被告兰州嘉力泰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原告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天津市第二锻压机床厂。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