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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纪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晓义,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