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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邓某(曾用名邓国峰。委托代理人邓虎生,容城县南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