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邓某(曾用名邓国峰。委托代理人邓虎生,容城县南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