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福林、欧阳健与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绳小文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李福林,欧阳健,绳小文,孔仕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华松路*号。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国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欧阳健。委托代理人:杨礼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电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绳小文,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礼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仕才。委托代理人:莫国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李福林。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阳健、绳小文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仕才,一审原告李福林委托竞拍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四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