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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温春海与南靖县金山镇霞涌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春海,南靖县金山镇霞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688-1号申请执行人温春海,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金山镇霞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继钟,主任。申请执行人温春海与被执行人南靖县金山镇霞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春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并于2014年11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靖县金山镇霞涌村村民委员在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帐户。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南靖县金山镇霞涌村村民委员与申请执行人温春海对拖欠工程款人民币849144元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