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秀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秀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520号罪犯李秀军,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秀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0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秀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秀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秀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秀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