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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里桂申请宣告张福志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里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62号申请人胡里桂,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胡里桂申请宣告公民张福志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里桂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称,张福志是申请人的母亲,张福志因患老年性痴呆,于2012年8月16日离家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张福志失踪已满2年时间,故申请宣告张福志失踪。经查,张福志,女,192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重棉二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农场湾*号,被申请人张福志于2012年8月16日起失踪多年,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胡里桂向本院申请宣告张福志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张福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福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福志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两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胡里桂作为张福志之女,现申请宣告张福志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张福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