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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林和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林和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和俤,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林和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和俤偿还人民币14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8元。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和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和俤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和俤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和俤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被执行人林和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公布被执行人林和俤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情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