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王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