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林与王志强、襄城县龙源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郾执字第00046号杨林、襄城县龙源运输有限公司:你们与王志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漯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任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判决书确定的各项赔偿款248715.56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6840元,保全费370元,执行费3738.88元。开户名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漯河祁山路支行账号:252004678557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