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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某离婚一案中,上诉人陈伟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德 群审 判 员 赵 严 岭代理审判员 杨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志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