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朝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丁华,经理。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7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泉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文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