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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