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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吉东与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瓜州项目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东,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瓜州项目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刘吉东,男,生于1962年6月23日。被告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系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瓜州项目部,地址:瓜州县锦绣步行街。代表人马守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东哉,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19991071378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东与被告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瓜州项目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吉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8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刘吉东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赵 欢人民陪审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