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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玉芳与李孟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芳,李孟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63-1号原告马玉芳,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孟乔,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马玉芳诉被告李孟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孟乔驾驶的豫A7J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1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A7JX**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