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千里,王李谊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千里,王李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0号原告马千里,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王李谊,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千里、王李谊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依法向原告马千里、王李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月12日到本院二十一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马千里、王李谊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马千里、王李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千里、王李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