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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千里,王李谊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千里,王李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0号原告马千里,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王李谊,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千里、王李谊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依法向原告马千里、王李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月12日到本院二十一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马千里、王李谊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马千里、王李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千里、王李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