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光平与余永勤、王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平,余永勤,王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林光平,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余永勤,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王明德,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平与被告余永勤、王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