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振杰诉被告张志英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杰,张志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韩振杰,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503165115,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于家房镇韩家洼村062。被告张志英,男,53岁,汉族,住址同原告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杰诉被告张志英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杰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井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