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振杰诉被告张志英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杰,张志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韩振杰,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503165115,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于家房镇韩家洼村062。被告张志英,男,53岁,汉族,住址同原告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杰诉被告张志英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杰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井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