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胡某,男,汉族。被告:贾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逢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