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xx与李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影,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54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李xx于2014年7月11日行中止妊娠手术,原告2014年9月17日起诉离婚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裁定: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上诉人赵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理由: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的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xx表示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11日行中止妊娠手术,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亦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处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