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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楚执补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启秀、谢家会、刘其敏、刘其龙申请执行楚雄市彝龙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楚执补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唐启秀,女,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谢家会,女,1933年11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其敏,女,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其龙,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被执行人楚雄市彝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向阳。本院在执行(2011)楚执补字第14号唐启秀、谢家会、刘其敏、刘其龙申请执行楚雄市彝龙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919.50元(含申请执行费4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