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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戴青珍与唐荣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青珍,唐荣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青珍,女。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荣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青珍因与被上诉人唐荣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戴青珍自2003年11月21日起在被上诉人唐荣公司工作。至2014年2月24日,上诉人戴青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被上诉人唐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由于上诉人戴青珍在2014年2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被上诉人唐荣公司以被上诉人戴青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无需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上诉人戴青珍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被上诉人唐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4年4月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由于上诉人戴青珍在2014年2月2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上诉人唐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之后上诉人戴青珍仍然在被上诉人唐荣公司处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被上诉人唐荣公司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上诉人戴青珍支付劳务报酬。由于上诉人戴青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情况,原审按照被上诉人唐荣公司认可的加班情况计算其2014年4月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第三,被上诉人唐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2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在2012年4月17日至2014年2月24日,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戴青珍已经在《工资明细表》上签名确认“工资及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该确认已构成被上诉人唐荣公司足额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初步证据。上诉人戴青珍现主张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014年2月24日之后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上诉人戴青珍应对其加班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上诉人戴青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且被上诉人唐荣公司未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其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审按照上诉人戴青珍请求获得支持比例确定的律师费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戴青珍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戴青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