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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罗文朝、戴瑞舫等与徐安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朝,戴瑞舫,戴瑞静,徐安清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0-1号原告:罗文朝。原告:戴瑞舫。原告:戴瑞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建东、郑跃。被告:徐安清。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299号即原告罗文朝、戴瑞舫、戴瑞静为与被告徐安清、第三人戴振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安清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丰湖街65-1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28**)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安清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丰湖街65-1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28**)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保全期限: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