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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甘振栋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甘某某,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法定代表人:甘某甲,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甘某某诉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委会(下文简称西马村南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珍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马村南街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前后我承揽被告装修等,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我工程款及装修款等544976元,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经费紧张为由推拖不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工程及装修款544976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原告为证实己方主张,向法院出示以下证据:证据一、收据、收款收据、费用报销单、兴达钢材购销站出库单、付款证明单等票据共37张,金额124226元。证据二、发票五张,金额314630元。证据三、手书大队装修工费表一页,金额48720元。证据四、手书技校用工表一页。金额32800元。证据五、手书“技校拉砖”表一页,金额24600元。证据六、藁城市西城五金电料商场销货清单,金额9972元。上述证据上均有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甘某乙的亲笔签名,并加盖有西马村南街村民理财小组财务��核章。庭审结束后,2015年1月3日,被告西马村南街村委会出具《证明信》一页。内容:我村原欠村民甘某某544976元,经调解已支取435980元,还欠款108996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甘某某承包西马村南街村村内技校、大队装修改造、楼区接线、村内架线、修理变压器等多项工程,均已完工,并垫付村委会其他应付款项,共计544976元。审理期间西马村南街村委会向甘某某支付欠款435980元,尚欠108996元未付清。本院认为,甘某某持时任西马南街村委会主任甘某乙签名并加盖有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章的各种费用发票、单据等,主张西马南街村委会欠其工程及装修款544976元,又有村委会2015年1月3日出具的证明信为证,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案件审理期间村委会已向甘某某支付435980元,余款108996元应及时支付,故对甘某某请求判令西马村南街村向其支付余欠款���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甘振栋要求西马南街村委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欠款之日起算给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利息给付无约定,故应自甘某某来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1月28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西马南街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甘某某工程款及垫付的各种款项108996元。并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以上述数额108996元为基础,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甘振栋欠款利息。如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债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4625元,由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村南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