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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谢志华与罗升瑶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华,罗升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312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华,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罗升瑶,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罗升瑶、谢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升瑶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欠款本金45908.55元,利息2142.98元,滞纳金1856.37元,受理费524元;谢志华在总额30950.99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债务由谢志华清偿,谢志华有权向罗生瑶追偿。现谢志华已经清偿30950.99元,被执行人罗生瑶应向申请人谢志华支付30950.99元。因被执行人罗升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3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