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覃芳与黄海兵、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芳,黄海兵,上海一嗨汽车租赁公司深圳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169号原告:覃芳,身份证地址:广西上林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黄海兵,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芳诉被告黄海兵、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覃芳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邝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