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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钱自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自友,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0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自友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自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自友系吸毒人员,因无经济来源,便产生盗窃的念头。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钱自友去探望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病房住院的朋友。在探望朋友的过程中,被告人钱自友发现27号病床的周某某父子外出时,将一部三星牌手机放在病床上。被告人钱自友趁机将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在攀枝花市东区渡口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彝族妇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后将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2014年10月20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GT-S75681手机价值664元。2014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钱自友因无钱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便窜至攀枝花市九鼎建材厂被害人杨某某家的鸡舍,将杨某某饲养在鸡舍中的15只杂交鸡用编织袋盗走。后钱自友将盗窃来的鸡拿到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菜市场进行销赃,并将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钱自友与吸毒人员绰号“哥老倌”(在逃,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下同)的男子商量共同盗窃家禽。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窜至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火车站被害人段某某饲养家禽的平房处,被告人钱自友从后窗进入平房内,将段某某饲养的鸡和鸽子盗走。后二人将盗窃的11只杂交鸡、9只乌骨鸡、5只肉鸽运至仁和区同德镇街上销赃,获得赃款1100余元。被告人钱自友将分得的7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花销。2014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自友再次伙同“哥老倌”窜至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火车站被害人段某某饲养兔子的平房处,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了10只兔子。后二人将盗窃来的10只兔子运至西区清香坪农贸市场销赃,获得赃款300余元。被告人钱自友将分得的2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花销。2014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钱自友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下同)驾车窜至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烂坝村芒果山上,将攀枝花市某某有限公司种植的“凯特”芒果盗走。后二人将盗窃来的芒果运至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农贸市场销赃,共获得赃款700元。被告人钱自友将分得的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花销。另查明,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钱自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唐某某多次盗窃汽车轮胎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钱自友在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检自己的盗窃行为,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审查核实,2014年9月29日该局决定对被告人钱自友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自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自友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钱自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自友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自友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唐某某多次盗窃汽车轮胎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其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自友在一年左右刑期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钱自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举信、尿液化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冯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钱自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自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自友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钱自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自友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自友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唐某某多次盗窃汽车轮胎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其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钱自友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自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二、依法责令被告人钱自友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