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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翔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翔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仑头南里。法定代表人陈文礼委托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代表人陈有限。原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溪居委会)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洪溪六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溪居委会和洪溪六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溪居委会诉称,被告洪溪六组系其下属的一个居民小组,经过村民选举有自己的一套由小组长、组委组成的领导班子,且在洪溪居委会名下有独立的账户及经济收入,因此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1983年元月15日,经原同安县人民政府确权,洪溪居委会、洪溪六组共同对于本社区土地名为“熊山”(东西四至为:东至熊山田边,西至内官山界,南至大潭南,北至下路奄果园,面积为34亩)的山林享有林权及山权,林权属洪溪六组所有,山权属洪溪居委会所有,历年来双方共同经营该山林地并享受收益。2005年至2006年间,洪溪社区的土地因国家建设被依法征收,其中包括上述山林地。根据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意见,每亩征地补偿款5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包括土地补偿款39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700元,按时交地奖励金5000元,水利摊销费300元。根据原同安县人民政府的《林权证》的登记记载所确认的情况,讼争山林地被征用后,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应归洪溪居委会所有,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按时交地奖励金、水利摊销费可归洪溪六组所有。但是该块土地被征用后,洪溪六组不顾洪溪居委会的反对,将征地补偿款全部领走,据为小组所有。洪溪居委会多次与洪溪六组协商,但其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至今双方仍未协商处理好此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洪溪居委会请求判令:1、洪溪六组返还洪溪居委会土地补偿款1326000元(34亩×39000元/亩);2、本案诉讼费由洪溪六组承担。被告洪溪六组辩称,当时分山地的时候的小组长并非现任小组长,故对以前具体怎么划分的、地是谁的等情况不清楚。小组长一个人现在也没办法做主,要回去小组开会,由小组集体决定。本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元月15日,原福建省同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同林马字第011号林权证,确认“熊山”(东至熊山田边,西至内官山界,南至大潭南,北至下路奄果园,面积为34亩)的林木属洪溪大队六队(即被告洪溪六组的前身)所有,山权由洪溪大队(即原告洪溪居委会的前身)所有,山林由洪溪大队六队长期经营。后因火炬六期建设需要,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因工作失误,洪溪居委会于2007年1月11日将土地补偿费39000元/亩收取5%的管理费后,其余款项支付给洪溪六组。2013年3月,洪溪居委会召开两委会,决定通过诉讼追讨“熊山”8亩多土地的土地补偿费。2013年3月10日,洪溪居委会向洪溪六组送达告知书,要求洪溪六组返还土地补偿费1326000元。审理中,洪溪居委会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洪溪六组返还洪溪居委会关于“熊山”片的土地补偿费296400元(8亩×39000元/亩×95%)。上述事实,有原告洪溪居委会和被告洪溪六组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洪溪居委会提供的福建省同安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同林马字第011号)、福建省农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会议记录、洪溪居委会告知书及回执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福建省同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同林马字第011号林权证已确认“熊山”34亩山权由洪溪居委会所有,故该地块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归洪溪居委会所有。洪溪居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扣除5%的管理费后支付给洪溪六组虽系因工作失误,但洪溪六组向洪溪居委会收取讼争款项的行为并无合法根据,且使洪溪居委会遭受了损失,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至于返还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洪溪居委会主张洪溪六组返还296400元(8亩×39000元/亩×95%),该诉求中的土地面积未超出洪溪居委会所有的“熊山”山权面积,亦与其会议记录中记载的面积吻合,洪溪六组虽表示不清楚,但未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洪溪居委会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土地补偿费296400元;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873元,由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江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