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新生与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生,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5784号原告赵新生。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郭庄。法定代表人李德云,总经理。被告李德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邵二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新生与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盈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邵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委托韩兴林加工服装,韩兴林又委托垣曲县豪韵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宏斯特的服装,赵新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韩兴林拖欠豪韵制衣有限公司加工费4.8万元,因此豪韵制衣有限公司未将加工好的衣服交付给韩兴林。2013年7月24日晚,韩兴林从豪韵制衣公司偷走了428件衣服,剩余73件上衣一直存放在豪韵公司。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李德云指使他人把原告诱骗到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并强行扣留了原告的豫L×××××号雪佛兰轿车,包括车内装的73件羽绒服和320条女裤。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豫L×××××号雪佛兰轿车一辆及车内所装320条女裤、73件羽绒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二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公司至今间接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拒不交付加工承揽物,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权益,被告公司有权扣留加工承揽物,为了保证其权益,被告公司将原告的货物扣留是正当维权行为。原告所诉车牌号属实,货物数量被告没有清点,现在车和货物都在被告公司院内存放。2、原告起诉被告李德云属于主体错误,李德云并未扣押原告汽车和货物,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新生是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赵新生是垣曲县豪韵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委托韩兴林加工服装,韩兴林又将该批服装委托给垣曲县豪韵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加工。2014年7月9日,赵新生接到客户电话,说要赵新生给韩兴林加工的羽绒服,赵新生开着自己名下的豫L×××××号雪佛兰轿车来到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赵新生侵犯其公司品牌等利益为由,将赵新生的轿车扣留。赵新生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警处理,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原告称车上装有73件羽绒服和320条女裤,被告称没有清点过货物数量。庭审后,本院工作人员到被告扣车地点对车上所载货物进行清点,发现车辆不在现场,且被告及其代理人均拒不到现场。原告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赵新生购买的轿车价款为159900元,发动机号为123140110,车架号为LSGGG54Y4CS303111。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处罚决定书一份、缴纳罚款收据一份、交通违法信息查询自助交款平台查询单一份,这些证据材料显示:在被告扣押豫L×××××号车期间,该车于2014年11月29日在S231省道发生超速违章行为,赵新生本人缴纳罚款50元;2014年12月30日,该车在郑州市商务东三街违规停车,应缴罚款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原告的车辆信息、购车发票,证明豫L×××××号车的车主是原告,购车价格159900元。2、接处警登记表一份,陕西省垣曲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委托韩兴林加工服装,韩兴林又委托原告替韩兴林加工服装,韩兴林在未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将服装偷走,被告强行把原告的车辆及货物扣留,已构成侵权。3、营业执照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原告赵新生是垣曲县豪韵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与原告赵新生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德云将赵新生的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扣留没有法律依据,且在扣车期间出现车辆违章信息,作为直接侵权人,李德云应当将所扣车辆及货物返还给赵新生。关于货物的数量,因被告拒不配合本院进行清点,故应以原告起诉的数量和种类为准,李德云应当返还原告羽绒服73件、女裤320条。对于原告所称的损失,因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主体问题,因李德云是直接侵权人,但其是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扣留原告的车辆及货物也是因为公司与韩兴林之间的纠纷,故该公司也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李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赵新生豫L×××××号雪佛兰轿车一辆(发动机号123140110,车架号LSGGG54Y4CS303111)及羽绒服七十三件、女裤三百二十条。二、驳回原告赵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由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