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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陆静与合肥市全唯家物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合肥市全唯家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陆静,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市全唯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宋光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陆静与合肥市全唯家物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合瑶劳仲裁字第3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