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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剑辉与余淑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辉,余淑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张剑辉,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余淑霞,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辉诉被告余淑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剑辉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张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