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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惠市跃海包装有限公司、徐亚和、张秀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跃海包装有限公司,徐亚和,张秀琴,德惠市宝泉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保全主管。被执行人德惠市跃海包装有限公司,住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徐海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徐亚和,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秀琴,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德惠市宝泉酒厂,住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徐海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证字第5005号公证书,但被执行人德惠市跃海包装有限公司、徐亚和、张秀琴、德惠市宝泉酒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亚和、德惠市宝泉酒厂有房屋及土地四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亚和所有的坐落于红旗街的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徐亚和所有的坐落于红旗街的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徐亚和所有的坐落于德惠市红旗街的土地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德惠市宝泉酒厂所有的坐落于德惠市同太乡的土地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徐亚和、张秀琴、德惠市宝泉酒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亚和、张秀琴、德惠市宝泉酒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亚和、张秀琴、德惠市宝泉酒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