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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小坤与张洪久、李淑芳等采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坤,张洪久,李淑芳,井陉县岩峰天源白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张小坤。被申请人张洪久。被申请人李淑芳。被申请人井陉县岩峰天源白灰厂,法定代表人张洪久。申请人张小坤与被申请人张洪久、李淑芳、井陉县岩峰天源白灰厂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小坤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申请人张洪久为经营企业向其借款2300000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公司厂房、机器设备、采矿权证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洪久、李淑芳、井陉县岩峰天源白灰厂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