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晏志明与晏从华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志明,晏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晏志明(晏治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晏从华(大牛),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晏志明诉被告晏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晏志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晏志明承担。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