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华波轴承厂与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华波轴承厂,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华波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投资人:赵波。委托代理人:翁滢怡,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惠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鸿填。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华波轴承厂与被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华波轴承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