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被告龙继兵、储莫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继兵,储莫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仁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继兵,男,1985年6月30日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储莫亮,男,1995年7月27日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入户盗窃12次,数额35940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入户盗窃12次,数额35940元。具体为:一、2013年11月,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雷山县玉宇小区XXX家,盗走三枚古币和5美元(折合人民币30.15元)现金。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银行回复:证实2013年11月30日,5美元兑换人民币金额为30.15元。2、被害人XXX陈述:我家被盗了三个古币和5美元钱。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雷山县一个小区里面,在一户人家盗窃三枚古钱币和一张5元面值的美元。4、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和龙继兵开车窜至贵州省雷山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得三枚古钱币和一张5元面值的美元。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二、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XXX家,盗走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条黄金手链、1枚宝石戒指和1枚建造纪念金币。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质量保证单:证实2011年至2013年,XXX家购买了1条千足金吊坠、1条千足金项链和1块连年有余金币。2、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19日,我家被盗了1条金项链、1个金吊坠、1对金耳环、1颗金戒指、1颗宝石戒指、1条金手链和1枚建行纪念金币。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份,我和储莫亮窜到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的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金耳环1对、金戒指1颗、金手链1条、宝石戒指1颗和建造纪念金币一枚。4、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我和龙继兵窜到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家人家的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金耳环1对、金戒指1颗、金手链1条、宝石戒指1颗和建造纪念金币1枚。5、终止鉴定通知书:因材料不全,被盗物品价格未能鉴定。6、现场勘验图、方位图、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三、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三穗县XXX家,盗走1条价值270元的银项链。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家1条银项链被盗。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三穗县一小区,在小区内一户人家盗窃得1条银项链。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和龙继兵窜至贵州省三穗县一小区,盗窃得1条银项链。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银项链价值270元。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四、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云南省昆明市XXX家,盗走现金10余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2日,我家安装的报警器响了,我回家发现有人进来过。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2日,我和储莫亮窜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清水木华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0余元现金。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2日,我和龙继兵窜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清水木华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0余元现金。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五、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盘县红果XXX家,盗走现金1500元和1对价值930元的铂金耳环。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4日,我家被盗现金1500元和1对铂金耳环。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盘县红果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500元现金和1对铂金耳环。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盘县红果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500元现金和1对铂金耳环。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铂金耳环价值930元。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六、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晴隆县XXX家,盗走总价值4950元的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和1个飞利浦牌剃须刀。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4日,我家被盗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1个飞利浦牌剃须刀。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晴隆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和1个菲利普牌剃须刀。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龙继兵窜至贵州省晴隆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了一户人家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和1个菲利普牌剃须刀。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4950元。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七、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重庆市綦江县XXX家,盗走现金1千元、总价值3830元的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我家被盗现金1千元、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7日,我和储莫亮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千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7日,我和龙继兵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千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3830元。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八、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重庆市綦江县XXX家盗窃,因被赵珍涛发现,盗窃未遂。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在家睡觉,听到客厅里有声音,我起来问是谁,就有人从我家里往外面跑。我到客厅看了一下,没有东西被盗。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7日14时,我和储莫亮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因被主人家发现,没有盗得财物。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7日14时,我和龙继兵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没有盗得财物。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九、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镇远县XXX家盗窃,因被人发现,盗窃未遂。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回家发现门是打开的,但东西没有被盗。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因被保洁人员发现,没有盗得财物。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龙继兵窜至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没有盗得财物。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十、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XXX家,盗走1条铂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和1条价值2010元的黄金项链。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中午,我家被盗1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4年1月08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4、鉴定意见、鉴定终止通知书:证实黄超家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010元,其它物品因材料不全终止鉴定。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位置。十一、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XXX家,盗走4千余元现金和总价值14530元的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和1个黄金吊坠。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XXX证言:2014年1月10日,XXX家被盗了4千余元现金和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2、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我家被盗现金4千余元、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和1个黄金吊坠。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4千元现金、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4、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龙继兵窜至贵州省兴仁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4千元现金、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和1个黄金吊坠。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14530元。6、现场勘验图、方位图、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十二、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XXX家,盗走总价值2880元的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转运珠。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我家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转运珠被盗。2、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我家被盗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转运珠。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储莫亮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黄金转运珠。4、被告人储莫亮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龙继兵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黄金转运珠。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2880元。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图、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另查明,二被告人每次实施盗窃均是龙继兵负责开锁入室盗窃并销赃,储莫亮负责在外放哨,盗窃所得赃款,二人共同使用。2014年1月27日,二被告人在贵州省惠水县被抓获。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于2014年1月27日在贵州省惠水县被抓获。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每次盗窃都是我开锁入户盗窃,储莫亮负责放哨,盗窃得的东西都是我卖给收购金银首饰的人,钱是一起使用的。3、被告人储莫亮供述:每次盗窃都是龙继兵入户盗窃和销赃,我负责放哨,钱都是一起用的。4、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龙继兵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盗窃12次,数额35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龙继兵、储莫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龙继兵负责实施盗窃并销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储莫亮负责放哨,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且龙继兵有前科,均有从重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应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继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储莫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退赔赃款3594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红果代理审判员 王光梅人民陪审员 杨清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蒙慰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