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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玉娥与张西军、任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娥,张西军,任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295-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娥,女,陕西省泾阳县人。被执行人张西军,女,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任卫江,男,陕西省咸阳市人。刘玉娥申请执行张西军、任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西军、任卫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玉娥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21600元,所欠利息人民币3390元,合计204990元。案件受理费4374元,由张西军、任卫江承担。本案执行费3040元。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张西军帐户扣划29000元,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29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增